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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屋才發現權益受損?預售屋合約小心這些陷阱!
預售屋合約中字字句句都有可能是陷阱,一定需要非常詳細審閱!
預售屋因付款彈性、可客製化設計、或未來有增值空間等優勢,已經成為許多人的購屋選擇。然而,預售屋買賣涉及未來交付的不確定性,可能導致買方在交屋時才發現自身權益受損,卻已難以追究。以下整理了預售屋合約中常見的陷阱,提醒消費者在簽約前務必詳加審閱,確保自身權益。
一、驗收
交屋保留款比例不足
根據 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13條規定,買方有權保留房地總價的 5% 作為交屋保留款,待驗收及修繕完成後再支付。不過,部分合約可能將 「房地總價 5%」修改為「房屋總價 5%」,甚至直接寫成固定金額(如 5 萬元),導致保留款比例不足 5%。
水電未接通仍須驗收
建商應在取得使照並完成水電接通後,才通知買方驗屋。若合約規定「水電、瓦斯管線尚未接通的情況,仍須進行驗收」,此條款就違反買方的驗收權益,應要求修正。
驗收瑕疵與修繕責任
根據 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 規範,買方在驗屋時發現的屋況瑕疵,應一次詳細紀錄在驗收單上,建商需在合約約定期限內完成修繕。但部分合約可能將「交屋前」的修繕責任轉變為「交屋後」的保固責任,導致修繕期限和範圍模糊。建議在交屋前確保建商履行修繕義務,並避免不合理的條款(例:房屋需有重大瑕疵,建商才負責修繕)。
限制驗收次數
合約不得限制驗收次數。若建商在合約上限制「只能驗屋一次」,且即使發現仍有問題也須配合交屋,這是不合理的規定。
二、交屋通知期限
未明確交屋期限
根據 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建商應於取得使用執照 6 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。若合約未載明期限,或約定「買方取得貸款後 30 日內辦理交屋」,此類條款不符規範,建議確認合約內容是否明確載明交屋時限。此外,合約不得規定:「逾期視同買方自動交屋」,或未明確記載「可歸責於賣方時,不適用此規定」,此類條款都會限縮消費者權益。
遲延交屋責任
建商延遲交屋,應按已支付房地總價款的萬分之五計算每日遲延利息。若合約條款降低為「萬分之二」,或計算基礎改為「已繳房屋價款」,均不合理,應與建商協商修改。
水電瓦斯費起算時間
合約上規定買方需在「交屋日起 30 日後」即支付水電及瓦斯基本費。若合約寫「通知之交屋日起」或「交屋日起」,為錯誤的起算時間。
三、房地面積誤差及價款找補
面積誤差不找補
根據 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6條,若 房屋登記面積、土地面積與合約標示不符,建商應對不足部分進行價金找補。當誤差超過 3%,買方有權解除合約。若合約未提及補償機制,或限制買方解約權利,則違反規定,應要求補正。
停車位尺寸誤差
停車位尺寸若與合約不符,買方同樣可要求減少價金。(可參考《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》內的相關規範。)
四、違約處罰條款
不當擴大買方違約事由
合約不得限縮建商違約責任(如:未提供合約約定的標準配備,卻未列入違約事由),或擴大買方違約事由(如:違反任何條款,建商可直接解除合約)。這類規定都讓建商在合約中擁有較大的決定權。
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、規格
合約應明確列出 「建材設備及其廠牌、規格」,並保障買方在建商未依約履行時可解除契約。若合約僅載明 「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、規格」,則可能降低了建商的契約責任,買方需特別注意。
違約金計算方式不合理
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應符合 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合約另訂不同的違約金計算方式,或條款內容不明確,以免影響買方權益。
為保障自身權益,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,應詳細審閱合約內容,特別注意上述常見陷阱。如有疑問,建議諮詢相關專業人士,或參考內政部提供的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》 及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。
如果您正處於驗收階段,不妨重新審視合約,看看是否有上述常見問題!
更多資訊可以參考 行政院公布的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常見錯誤樣態彙整》,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即將交屋的您!|google 商家|instagram粉專|facebook粉專|Youtube頻道|Tik Tok|蝦皮賣場|